越南政府近日颁发了有关通过东盟海关过境系统(ACTS系统)进行过境货物的海关手续、检查、监督工作规定的第46/2020/NĐ-CP号议定。
其中,从越南过境东盟其他国家的通过ACTS系统进行过境的货物要遵守过境一方国家对过境货物的管理政策。过境东盟其他国家以进口到越南的通过ACTS系统的过境货物要遵守其他成员国的过境货物管理政策及越南有关进口货物的法律规定。过境越南的通过ACTS系统的过境货物要按照法规规定遵守对过境货物的管理政策等。
有关越南针对通过ACTS系统的过境货物的相关费用将依法收费。过境越南领土并在越南内地销售的通过ACTS系统的过境货物要按照现行海关规定办理国内消费转移手续。
议定同时规定海关手续办理地点。通过ACTS系统的过境货物只能通过河静省挂桥口岸、广治省劳宝口岸、西宁省木牌口岸等国际口岸从越南运到东盟其他成员国或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运到越南。
上述议定从2020年6月1日生效。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