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Museum

华工出洋在鸦片战争(1842)后的一百年始达到高潮。以现今新马一带为例,从1800 年到1940 年,海峡殖民地和马来联邦入境华工累计上百万人次,而这些移民大多数均来自于东南沿海省份的劳动人民。他们绝大多数来自粤东潮州、惠州等地和珠江三角洲各县、海南岛,少数来自闽南八县。
有一部分人是以自由人的身份出洋,有一部份人是透过大型移垦的方式,但仍有许多人是通过『契约华工』的方式出国。不论是何种方式,会选择到异地讨生活,绝大部份都是生活陷于困境的人。

什么是「契约华工」?什么是「猪仔」?

最早有关「猪仔」的定义,一说是出自上海《申报》所刊载的〈「猪仔」探源说一文〉;另一说则是出自《澳门纪略》。西方对这样的劳工正式称法叫「契约华工」,意指华侨「自愿」通过签订契约,到外国去做工。其实华工的「契约」许多是在诱逼下签订的,几乎和卖身契差不多。

事实上,『契约』不过是一种骗局,华工出洋后的待遇与契约上所刊载的完全是两回事,而对华工来说,这契约就是卖身契,签约后的华工完全丧失人身自由。至于「猪仔」则是当时更通俗普遍的叫法。

「猪仔」的买卖过程是大致上是南洋各地的种植园主与矿主,将所需华工人数与条件列出,交到设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洋行,由他们代招,洋行再交由专是人口贩卖的「猪仔馆」去办,由他们各处去招人。所谓「招」即是一种拐骗的手段,有的用花言巧语,有的则采取绑架的方法。一旦进入「猪仔馆」便失去自由,这种「猪仔馆」在东南沿海各口岸均设有,其中以澳门最多。

被囚禁在「猪仔馆」的华工在登输出洋前,还要受到雇工单位及当地官吏的盘查,供词必需要说出外工作是出于自愿,否则会被押回去毒打,直至说出「自愿出洋」被登记在案为止。「契约」是洋文的,主要规定做工年限、工资、地点等。但许多「猪仔」为文盲,不懂洋文,通常会被印上指模,更甚者会在「猪仔」的身上烙下代号,代表他们即将要抵达工作的地点。领得一些安家费后,就只能任人摆布。

在到达目的地没日没夜的工作前,还有一大段苦难的海上航程了。运送「猪仔」的船只多为帆船,设备简陋,基本卫生条件不足。行驶极慢的帆船,狭小的船舱,在热带海洋上飘荡数月。加上贩卖「猪仔」是十分有利可图的交易,船主为获取暴利往往超载,「猪仔」登船后即监禁于紧闭的船舱里,白天只能肩挨着肩屈膝而坐,晚上人靠着人躺下,船舱内空气十分的污浊,吃的是腐坏残食,加上水手的虐待、折磨,造成极大身心痛苦,故死亡率惊人。(据同治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申报》记载:『其所谓「猪仔」者,累累登岸,囚首垢体,鹄形鸠面,…兼其人皆疣痞遍身,几不可近,且每人身穿紫花布衣服,其垢腻狼籍,亦竟与乞丐无异…』)

「猪仔」在南洋当地生活

华工被运至东南亚,多数被运到马来半岛、印尼、婆罗洲开田辟荒或是种植烟草与橡胶。清末曾经有一篇短篇小说〈猪仔还国记〉,说明「猪仔」的实际生活状况。内容大致为:广东人士虽略懂文墨,也成家立业,但遇到生意不顺利,到省城找机会时,就遇到「猪仔」掮客,貌似义气豪迈,替他抱不平之外还介绍赚钱机会。所以广东失意商人就被骗签下契约,卖到南洋当苦力七年,毫无音讯。之后他的妻儿变卖一切家产到处寻人,最后终于在南洋找到已被折磨不成人形的先生,然后经过在广东的家人奔走借钱,终于把人赎回家的故事。(〈猪仔还国记〉一文原载于《小说月报》第四卷第三号,仅两千余言。「粤人某,幼读书,粗通文义,且娶妻生子矣,因经商折阅,佗杰无聊,乃觅食广州省城。在逆旅中遇一人,其人义气豪迈,对某之不得志什表关切,自言当竭棉力,为觅枝栖,某遂被诱往星洲,被骗卖为「猪仔」,而为石炭矿之苦力者七年。某一去数年,绝无音耗。妻弟某经商星洲,遣人四处侦访,并取其旧日肖像,遍送各埠登报,并散布传单,亦无影响。其妻亦变产携儿至星洲,依弟以居,其必得夫耗而后已。一日得某埠报馆一函,云有人投书云,前所刊像招访之人,现在某矿场为猪仔苦力,惨苦万状云云,其妻弟得讯,往还数次,终以原价赎之归,一家人幸得团圆云。」 )

在当时大部份有关「猪仔」的故事都跟上述故事雷同,大部份都在叙述「猪仔」无奈、悲惨的一面,但实际上尽管一般华工平日在恶质的环境中,工作劳动十分辛苦,但在其低层的生活里,亦偶有休闲轻松的一面。如:中国的新年假期中,还是可以看得到舞龙舞狮及迎神赛会等庆贺活动。这些节日活动的传统习俗成为支持「猪仔」度过漫漫岁月的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猪仔」从事的多为劳动力高的工作,一旦他们有幸脱离「猪仔」生涯,也就在当地落地生根,并且将原乡观念自然带入当地,形成一种「地缘」与「业缘」的移民社会发展。例如:广东兴化人大多为三轮车伕,他们努力赚钱从车伕-计程车司机-车行,借此一步步达到光宗耀祖的目标,这种模式从清末开始就存在于马来西亚的华人社会中。

结束「猪仔」贩卖

对于苦力的悲惨遭遇,清廷早先并不重视。地方官对于此恶况也很少干涉,更别说上奏朝廷,这些都间接促使「猪仔」贩卖的猖獗,从1850 年代到1870 年代,几乎所有东南沿海主要的港口皆有招工馆的设立。一直到1865 年,英法公使曾与中国总理衙门,会商中国契约工人出洋办法,最后由恭亲王提出三条:

1、中国政府承认华工自由出洋…,惟其契约以三年唯限…其工作之时间,疾病之抚恤军有规定。

2、凡以强迫招诱手段,招华工出洋者,根据国法处以死刑。

3、出洋之处以通商口岸为限,以便外国领事帮同办理。

后来清廷经过几次与外国协商之后,由李鸿章于1874 年签订的「中秘通商条约」及1877 年的「古巴华工条款」最具意义。(1、禁止苦力买卖。2、防范未来可能继续发生的迫害华人事件。3、纠正过去迫害华工的种种错误)

根据过去资料显示一名「猪仔」从招募到运抵南洋,盘缠食宿费用约五六十元,售价二三百元。根据契约,每月工资5 元,期限3 年,工资共180 元,但经层层抽剥,所得不过数十元。正常情况下, 3 年期限一到,即可获自由,但若沾染赌博等不良嗜好,欠下债务,就只能继续当「猪仔」抵债。早年流传的一首《南洋吟》便将这些「猪仔」的遗憾唱到心坎里。(「正月出门到如今,衫裤着烂几下身。一心赚钱归家使,不知惹债又上身。……香港行过七洲洋,风波水浪得人狂。……三百六钱买管笔,画妹人像壁上安。」)

以过去的马来西亚为例, 1916 年废除「猪仔」制度,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去南洋谋生的华工又成倍增长,成为变相的「猪仔」。这个情况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才结束。纵观整个「猪仔」发展,大约从十九世纪中期盛行至二十世纪初期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