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加坡有实质联系的上市房地产发展商,即日起可申请免受发展商合格证书(Qualifying Certificate,简称QC)的条例限制,豁免支付单位地皮延长费。
根据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QC条例,发展商只要拥有一名外国股东或董事,就受限于QC条例。它们在购买私人住宅用地(政府售地计划地段除外)后,须在五年内完成项目,并在取得临时入伙证(TOP)后的两年内卖出所有单位,否则就得支付未售出单位的地皮价延长费。
律政部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昨天宣布修改有关条例时指出,调整QC条例是经常性政策检讨的一部分。只要挂牌发展商满足特定条件,可向土管局提交豁免QC的申请。这些条件包括:
一、公司在新加坡注册;二、在新加坡交易所主要上市、主要营运地点是新加坡;三、主席和董事会多数成员皆为新加坡公民;四、由新加坡人持有显著股权;五、在本地有业绩纪录。
其中,由新加坡人持有显著股权的定义为:以新加坡人、公司或政府机构为显著股东(持股至少5%股权),合共持有至少50%股权;或单一最大股东为新加坡人、公司或政府机构,持有至少25%股权。
律政部数据显示,QC条例自2011年1月实施至今,发展商共累计支付了约2亿元的延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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