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1963年,為越南共和國首任總統吳廷琰主政時期,綜觀期間之華人政策,實可歸納為「使土生華僑依法直接取得越籍」、「採歧視性措施迫令華僑轉籍」,以及「改造華人體系,俾使華僑社會轉化為華裔社會」三大面向。所謂「使土生華僑依法直接取得越籍」,係指西貢當局藉頒布越南共和國國籍法等相關法令,嚴明彼等國籍之界限;所謂「採歧視性措施迫令華僑轉籍」,係指西貢當局經推行各種歧視性措施迫令華僑轉籍,俾境內華人悉屬越民;至於「改造華人體系,俾使華僑社會轉化為華裔社會」,係指西貢當局為進一步造成華人實質越化(指扭轉華僑之國家意識與文化認同)之過程。本文擬就此三大面向為主軸,藉以探討1955-1964年越南共和國華人政策之特質與導因。
貳、使土生華僑依法直接取得越籍
1955年12月7日吳廷琰頒布越南共和國國籍法(即第10號諭令),主
要規定:「(1)凡屬明鄉人,不論年齡、住處、有無越南或外僑身分證,
均擁有越南國籍(第11條第4項);(2)凡母為越南人父為中國人,而出生
於越南之婚生子女,以及出生於越南,經確定母越南人父中國人之私生子
女,均視為越南人(第12條第3項及第13條第2項);(3)本法公布後出生
的明鄉人,一律視為越南人,無退出國籍的權利(第15條);(4)凡出生
於越南,其父母均為中國人的子女,如其父母中的一人係在越南出生者,
則該子女即係越南人,無退出國籍的權利(第16條,筆者簡稱為「父母
越生條款」)。」1
越政府以國內立法方式片面將明鄉及越生中國人之越
生子女視為越人,原係對中國不友善之行為,然是令公布未久(同月17
日),自視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中華民國政府卻仍與越南共和國建交,
此舉或強化了吳廷琰推動華僑越化政策之信心。
1956年6月18日,中華民國駐西貢公使館代辦蔣恩鎧面訪吳廷琰,吳
氏詢以:「凡華僑居留於承認中共之國家,中華民國政府如何管理?彼等
無中華民國護照,僅有居留證,似已無法保護。」2
吳氏當在暗示中方對
於越境內僅有居留證之華僑同樣缺乏管轄能力,為免其遭中共掌控,越方
唯有提供彼等護照。
果於8月21日,吳廷琰進一步簽署了第48號諭令,針對越南國籍法第
16條予以修正:「凡在越南出生之子女,其父母均為中國人者,均一律
係越南籍。在本諭令未公布前,在越南出生之子女,其父母為中國人者,
亦一律係越南籍;惟被判定驅逐出境者,被判定罪行者,及被拘留或監禁
者除外。」第48號諭令將第10號諭令「父母越生條款」刪修,自此父母
無論是否越生,子女如係越生即屬越籍。隨後,越政府於西貢及各省市辦
理演講,或設立辦事處(西貢有7個)勸導華僑入籍。3
第48號諭令一經公
布,南越僑界怨聲四起。警察奉令臨檢土生華僑,使得街市、影院等僑眾
會聚場所頓時蕭條。4
據駐越公使館報稱,越南國籍法實施後,南越華僑
將有半數以上被迫取得越籍,一般反應多為負面。5
反對理由諸如「不願
服兵役、不願接受越南教育、心理上輕視越人,或深具民族思想者」。6
8月29日,吳廷琰簽署第52號諭令,以為第48號諭令之配套措施。該
令規定:「擁有越南國籍之嬰孩,不論原籍越南或外國,出生呈報時,
僅能使用越語拼寫之姓名(第1條);擁有越南國籍者,不論原籍為越南
或外國,已用外國音姓名者,以及第48號諭令公布前出生之嬰孩,父母
為中國人者,皆須在6個月內(即以1957年2月28日為限)填表申請越文
姓名(第2條第1款);戶政機關在收到該申請後3日內須修改當事人之姓
名;至於未成年人更換姓名之申請書,須由父母或保護人簽名(第2條第
2、3款);新越文姓名載入各證件時,一併將原有之外文姓名刪去(第3
條);逾期6個月者,當事人須處以罰款,其姓名並由法庭判決之(第5
條)。」7
按相關檔案資料所示,越政府強迫華僑入籍之動機與目的不出以下
幾點:(1)國安考量:此種論點係鑒於華僑在越數目龐大,一旦戰亂恐難
嚴守中立。而華僑入籍後可望翦除此種心理威脅。8
西貢對外說帖即言
「因旅越華僑多有返回大陸者,故強其入籍」;9
關於此點,吳廷琰顧問
雷震遠神父曾轉述吳氏保證謂:「將來中國大陸光復之後,越南政府對於
任何一位欲返祖國的越籍華僑,都不會阻礙他們恢復中國國籍,或勉強他
們留在越境。若願意留在越南或重來越南的,仍可保留越南國籍。」10
雷
震遠神父另表示:「實行『中越一家』,使華僑成為越南國民,才能達成
反共大團結之目的」;11
(2)經濟考量:其中又有兩類思維:(a)看重華僑經
濟實力:(中華民國)駐越使館曾報稱:「聞美顧問建議吳總統於國家建
設,須利用外國資本與人才,原先建議放寬日本人入境,但因吳氏不喜日
人,寧取華裔」;12
(b)患於華僑經濟實力:認為華僑把持越南國家經濟之
優越地位,且人數龐大,形成越南經濟健全發展之重大障礙;(3)民族獨
立思維:「藉由華僑入籍正式終止華僑於法治時期取得之各項權利、特權
及豁免,以掃除被殖民時期之遺毒」;13
(4)政治利害考量:「新興民族國
家之領袖本富有民族英雄思想與抱負,越共利用吳氏此種心理,圖製造反
共陣營(按指越南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之矛盾,責吳氏非為越人造福,
而只受制於人,吳氏為塞越盟口實,爭取越人擁護,乃不惜出此下策」;14
(5)
可強化現有之國力:就財政而言,「可將越南華僑之財產與經濟力劃歸越南
統轄」;軍事方面,「鑒於越南之華裔儂族部隊,在吳廷琰平定各教派叛亂
時戰功彪炳,數十萬華僑正可為越南提供更多兵源」;15
(6)嘉惠華僑之故:
1956年9月8日,越總統府亞洲事務鑑定專員汪海壽表示,吳總統屢次對他
說:「華僑旅居越南已有悠久歷史,同時人口亦有百萬之多,在目前,中國
之環境,身為海外華僑是感到相當痛苦的,自己真正的家鄉(大陸)卻淪入
集權主義者之手中,真是有家歸不得,至於臺灣雖然是自由中國政府的所駐
地,但也不是自己真正的家園,故此為著華僑本身利益,更使華僑們能獲得
切實之保障,免至感到前途茫茫之痛苦,故越南政府特別把門戶大開放,使
華僑易求生活,享受到家庭的溫暖,同時,一方面可以使華僑和越南人享受
同等的權益,安居下去,希望華僑們與當地政府聯合起來對抗唯一的仇敵共
產極權,保衛中越兩大民族的幸福,共同協力建立一個富強的國家,為要符
合此一意旨,乃頒布諭令,修正國籍法第16條,加以維護。」16
上述六項動機
可歸納為「除患」、「利用」與「口惠」三類,包括(1)、(2)、(3)、(4)項之動
機皆屬「除患」,(5)為「利用」,(6)乃「口惠」。如此看來,越政府之動機
似應偏重「除患」。
至於中華民國方面,認定越方此舉乃對彼不友好之行為,17
在向越
方提出抗議之際,並向美方簡報。9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外長約晤美國代
辦,請求美方「於可能範圍從旁協助,影響越南政府,期使此案得獲順
利解決」。按中方陳辭,可知臺北立場如下:「(1)中國政府素不反對海
外華僑歸化外籍,但反對越南政府採取強制方式,此強制方式不啻使中
國政府為難,且將使共匪(北京)有機可乘,分化離間;(2)越南國籍法
中,明文規定以中國人為對象,而其他旅越僑民如法國人、印度人等並
不在內,『已屬顯有歧視』(如給予法國時代入法籍之越人有6個月之選
擇期限,而中國人卻無)18
;(3)事前未與中國政府研商,事後表示『凡不
願取得越籍之中國人,均可自由離境』,認為是將國籍問題與居留權混
為一談,頗屬不智;(4)該法令之規定溯及既往,亦與各國一般立法原則
不符;(5)根據《中法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中國人在越南享有種種特
權,戰後越南獨立,曾於1954年4月28日與法國簽訂獨立條約,規定凡由
法國為越南或以越南名義簽訂之國際條約或協定,其所產生之權利義務,
均由越南繼續承擔,認為繼續有效。惟中國政府於越南民族主義正達高潮
之今日,雅不願於向越方交涉時立即援用該條約之規定;(6)中國政府鑒
於雙方傳統友誼及共同反共立場,不願因此妨礙中越友好關係,故尚未向
越方抗議並儘量使報界不加宣揚,望能以洽商方式,謀求合理解決。」19
9月8日駐越南代辦蔣恩鎧訪晤越南外長,商談越政府修改國籍法一
事。越方具函強調此項修改純出自越政府對於華僑之傳統德意,並謂「土
生華僑與越人相處,休戚攸關、甘樂與共,應同享權利、同盡義務,過去
此項優待僅施及明鄉,今予廣被土生華僑,此在許多國家不如此為者,希
望中國政府與民眾應認為此有關法令非在隔離中越友好關係,反之而使兩
民族更為接近」等語。惟該函對於中方先前提議「不溯及既往」、「自由
選擇(國籍)」兩原則,以及「暫緩執行(第48號諭令)」一點,均未
予答覆。蔣氏乃面詢越外長之意見,彼云「此與立法原意相反」。20
1957年2月28日入籍改名期限屆滿,土生華僑入籍僅百餘人,然前往
中華民國駐越公使館登記為華僑者卻達14萬人。21
嗣經駐越公使袁子健與
越內政部長阮有珠洽商,雙方協議同時公布入籍期限展延之共識,惟最終
係由吳廷琰片面發表自3月8日起延期一個月之命令(即延至4月8日)。3
月22日越政府通告境內華僑辦理「華僑總登記」。22
4月17日,越內政部
通令土生華僑原持具之身分證明書自4月9日起業已失效,應於5月9日前
繳回有關單位換領越南身分證,逾期者「將被視為處於不合法地位」。
19日,內政部通令辦理華僑總登記之各機關應自3月23日起3個月內完成
作業,並謂「此項檢查自與土生華僑無關,彼等根據1956年第48號諭令
已取得越南國籍,而中華民國外交部最近所發表之聲明,不能影響越南內
政部於1956年9月13日命令所規定之外僑總檢查」。23
上述事實在在說明
西貢認定土生華僑之入越籍,純係越南內政問題,事涉國體,不可示弱。
有鑑於此,臺北亟需改弦易轍,撤僑之議於焉產生。
1957年4月25日袁子健電謂:「土生華僑已由怨懟進而發表指摘攻擊
政府(中華民國)及使館之言論,且越方態度未有改變跡象,」袁氏建請
當局向越方提出土生華人遷臺之議,「尤以最易受中共影響之土生華青為
優先」。按袁氏評估撤遷之數可能介於1至5萬。24
4月29日,袁公使奉命
與越副總統兼經濟部長阮玉書折衝。袁氏建議華僑自願轉籍者遵照越方法
令辦理,其不願轉籍者仍希保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由公使館協助回臺。惟
關於選擇回臺之日起,迄啟程歸國之一段時間,袁氏提議由當地政府發給
臨時居留證,按外僑待遇處理,阮氏則擬以規劃一適當場所作為不願轉籍
者之臨時居留地,致談判陷入膠著。同日下午6時,《天文臺報》陳孝威
應吳廷儒(廷琰弟)夫人邀請前赴總統府洽談華僑轉籍問題。有關臨時居
留地一節,陳氏認「係集中營制度,有傷越南之德。」並勸誘吳夫人於吳
廷琰訪美前夕促其同意批准原則性協議,以利越南向美爭取更多經、軍援
助。5月3日越外長武文牡(其他文獻又稱武文畝)於吳廷琰出國前夕邀
袁公使就4月29日談判接續協商,並獲致原則性協議。25
雙方協議大抵如
下:「(1)土生華僑如欲保留中華民國國籍,決定返回自由祖國臺灣者,
越政府決予出境之便利;(2)前項決定返國之僑胞,在未啟程離境以前,
越政府將予以一般外僑居留之待遇,其居留期限多久,將暫視實際需要情
形而定,而越南境內保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土生華僑,既經取得外僑之合法
地位,自不再有沒收身分證明書及拘留訊問之情事發生。」26
渠料,7月19日越方突然宣布土生華僑申請赴臺者自3,500名之後不
再接受登記、限令其他土生華僑於8月10日以前轉籍,以及中方接運須在
8月31日以前完成等措施。不僅於此,8月初越方復提出限制華僑攜帶外
匯赴臺(越幣400元為限),以及將600餘名華僑案犯一併帶回臺灣等要
求。由於中方反對此種安排,迨接運工作完成兩梯次後(共接運532名華
僑赴臺),該計畫即告終止。據7月16日中華民國國安局情報謂,阮玉書
因同臺北商議接運華僑赴臺一事,而遭吳廷琰指責。故該案之終止應與吳
氏反對有關。27
至於土生華僑轉籍法令之執行,在文書作業方面,如國籍認定、審
查,以及登記辦理入籍歸化等事宜,係由越南共和國司法部「外僑事務管
理局」專司。在勸令華僑轉籍方面,概由越政府「中華事務專員(又有資
料稱「華僑事務專員」)」阮文璜主持,阮氏動輒以約談、脅迫(包括要
求華僑在所謂「自願申請入籍書」上簽名、勒令停業(見下節))等方式
提高華僑入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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